• 更新日期:2018-09-13 14: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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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設網站,提供公開資料的查詢,卻被無知的人提告我侵害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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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忒O斯法律事務所黃崑雄律, 2018-09-16 10: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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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您陳述,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刑事條第民事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找律師、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找律師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民事婚姻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找律師條第找律師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找律師者:
    找律師、法律明文規定。
    工程、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毀謗、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自由、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找律師、經當事人同意。
    找律師、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法律諮詢、個人資料取自於找律師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法律、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法律諮詢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您並未說明"公開資料"係指何種資料?以及是否經過當事人同意?等情事,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找律師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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