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0-01-20 15: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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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忒O斯法律事務所黃崑雄律, 2020-01-20 18: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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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檢察商標法行政法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工程十工程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找律師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民事檢察訴訟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找律師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找律師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找律師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應您並未說明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找律師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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