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0-09-18 05: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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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怎麼解除我的扣押薪水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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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忒O斯法律事務所黃崑雄律, 2020-09-18 1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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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法院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找律師、確定之終局判決。
    工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毀謗、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自由、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找律師、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找律師、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民事律師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第民事民事檢察-民事條: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毀謗分之找律師:
    找律師、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工程、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找律師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毀謗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是倘您就強制執行有異議,您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惟須注意倘您無供擔保,執行法院並不會停止強制執行,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找律師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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