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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別/刑事
1、妨害性自主
律師為當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辯護,幸獲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5577號不起訴處分!

2、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律師為當事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辯護,雖未能與被害人和解,幸獲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侵簡字第8號判決惠賜緩刑。經檢察官上訴後,仍維持緩刑。

3、詐欺、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律師為當事人等多人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辯護,幸獲台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續字第357號不起訴處分!

4、詐欺
律師為當事人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5年度偵續字第356號偵查終結起訴後,擔任辯護,幸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 49 號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仍維持無罪判決。

5、幫助詐欺
律師為當事人(法扶)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辯護,幸獲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864號不起訴處分!

6、瀆職案
律師為當事人國稅局公務員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擔任辯護,幸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56號裁定自訴駁回。

7、重利罪
律師為當事人程鵬澐重利案件,幸獲台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72、554、2948號緩起訴處分!

8、施用二、三級毒品「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律師多次為當事人向檢察官聲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多次幸獲檢察官同意。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938號…等。

二、類別/民事

1、重大車禍
律師為當事人重大車禍案件,提出求償二千萬,並提出假扣押,獲得犯保協會提供擔保,經新北地院准予假扣押,經對方抗告後遭駁回,再經抗告,獲得高等法院將廢棄裁定再予廢棄,維持原來准予假扣押之裁定,當事人方可以無後顧之憂面對後面的訴訟。

2、錯誤指封(第三人異議之訴)
律師為當事人因臺北地院錯誤指封,遭致自己多隻名貴手錶遭查封拍賣,於拍賣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幸獲臺灣士林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947號判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案經上訴維持原判。

3、給付貨款
當事人公司因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上字第621號判經應給付台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律師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三審,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多次,最後以低於原判決金額和解。

4、裁判離婚
律師為當事人訴請裁判離婚,幸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婚 字第368號判決,案經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

5、否認子女之訴
律師為當事人提出確認親子關係訴訟,經三總驗DNA證明確非其與妻子受胎所生,幸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調字第692號、(108年度家調裁字第63號確定證明裁定。)

三、類別/行政

1、綜合所得稅事件
律師為當事人提出對於財政部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發文字號台財法字第10513929260號(案號:第500467號)訴願決定漏報99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提出行政訴訟,幸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 訴字第1452號判決撤銷。
2、多次受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委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 字第224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19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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