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通常保護令

小○ 發問 2019/09/05 基隆市 1,285 次瀏覽
我為相對人 應到時間108年10月7號11:20 新店第一法庭
需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書狀及證據資料
資料列印日期108/8/27
通知書領取日期108/9/5
📋 此為歷史問答,原始發問時間為 2019 年 09 月。內容僅供參考,法律規定可能已有變動。

1 則回覆

黃崑雄 律師 2019/09/06
依您陳述,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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