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 法律提示
本詞條內容僅供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具體處理方式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過失傷害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不注意,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的犯罪行為。在車禍案件中最為常見。
定義:過失傷害規定於刑法第 284 條,指因過失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被害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重點整理
- 告訴乃論:須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
- 六個月告訴期間:從知道犯人是誰開始起算
- 過失程度影響量刑:2019 年修法後,一般過失與業務過失已統一處理
- 可附帶民事求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詳細說明
車禍中的過失傷害
台灣每年約有 30 萬件交通事故,其中涉及人員傷亡者,肇事者多半面臨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常見肇事原因包括:闖紅燈、未保持安全距離、酒後駕車、未禮讓行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等。
提告流程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實務上建議:
- 先取得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後 30 天可申請)
- 確認肇事責任歸屬
- 備妥診斷證明書
- 向地檢署遞狀告訴
和解與撤告
因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雙方達成和解後,告訴人可撤回告訴,案件即終結。實務上多數車禍案件在偵查或審理階段達成和解。和解金額通常包含: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與民事求償的關係
刑事過失傷害的成立,通常也代表民事侵權行為的成立。被害人可選擇: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
-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須繳裁判費)
- 聲請調解(免費、較快速)
範例
A 駕車未注意前方紅燈,追撞 B 的機車,B 腿部骨折住院兩週。B 可對 A 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同時請求醫療費 8 萬、看護費 3 萬、工作損失 4 萬、精神慰撫金 10-20 萬,合計約 25-45 萬元。
常見誤區
誤區:車禍一定會被判刑
解答:多數透過和解撤告結案
誤區:對方全責才能告
解答:只要對方有過失即可告,即使自己也有部分過失
誤區:六個月從車禍發生日起算
解答:從知道犯人是誰開始算(通常是收到初判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