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2026-08-17 | 吉人網編輯團隊 | 車禍事故
📋 法律提示

本詞條內容僅供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具體處理方式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過失傷害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不注意,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的犯罪行為。在車禍案件中最為常見。

定義:過失傷害規定於刑法第 284 條,指因過失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被害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重點整理

  • 告訴乃論:須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
  • 六個月告訴期間:從知道犯人是誰開始起算
  • 過失程度影響量刑:2019 年修法後,一般過失與業務過失已統一處理
  • 可附帶民事求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詳細說明

車禍中的過失傷害

台灣每年約有 30 萬件交通事故,其中涉及人員傷亡者,肇事者多半面臨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常見肇事原因包括:闖紅燈、未保持安全距離、酒後駕車、未禮讓行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等。

提告流程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實務上建議:

  1. 先取得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後 30 天可申請)
  2. 確認肇事責任歸屬
  3. 備妥診斷證明書
  4. 向地檢署遞狀告訴

和解與撤告

因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雙方達成和解後,告訴人可撤回告訴,案件即終結。實務上多數車禍案件在偵查或審理階段達成和解。和解金額通常包含: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與民事求償的關係

刑事過失傷害的成立,通常也代表民事侵權行為的成立。被害人可選擇: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
  •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須繳裁判費)
  • 聲請調解(免費、較快速)

範例

A 駕車未注意前方紅燈,追撞 B 的機車,B 腿部骨折住院兩週。B 可對 A 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同時請求醫療費 8 萬、看護費 3 萬、工作損失 4 萬、精神慰撫金 10-20 萬,合計約 25-45 萬元。

常見誤區

誤區:車禍一定會被判刑
解答:多數透過和解撤告結案

誤區:對方全責才能告
解答:只要對方有過失即可告,即使自己也有部分過失

誤區:六個月從車禍發生日起算
解答:從知道犯人是誰開始算(通常是收到初判表時)

參考資料

  1. [刑法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2.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告訴期間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所屬主題

車禍事故

修訂記錄

  • 2026-08-17 17:45 · 吉人網編輯團隊:初始建立

最後更新:202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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