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王○○ 發問
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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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
本案由刑事傷害案件衍生,刑事部分已有判決。我不否認應負擔合理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對原告請求的部分金額有爭議。
原告目前請求賠償328,570元,其中包含:
1. 醫療費用12,410元。
2. 護具費用800元。
3. 工作收入損失225,360元。
4. 精神慰撫金90,000元。
主要爭點為225,360元的工作收入損失。
原告提出兩份診斷證明,均記載宜休養四個月,但是否能認定為兩段獨立的休養期間,以及是否確實造成相應的收入損失,仍有爭議。
前次開庭後,法院已向原告任職公司及醫院函詢,目前回函已到院,我正在辦理閱卷。
本案由刑事傷害案件衍生,刑事部分已有判決。我不否認應負擔合理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對原告請求的部分金額有爭議。
原告目前請求賠償328,570元,其中包含:
1. 醫療費用12,410元。
2. 護具費用800元。
3. 工作收入損失225,360元。
4. 精神慰撫金90,000元。
主要爭點為225,360元的工作收入損失。
原告提出兩份診斷證明,均記載宜休養四個月,但是否能認定為兩段獨立的休養期間,以及是否確實造成相應的收入損失,仍有爭議。
前次開庭後,法院已向原告任職公司及醫院函詢,目前回函已到院,我正在辦理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