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J○○○○ 發問 2019/06/29 新竹縣 1,464 次瀏覽
本人于1996年在武汉取老婆,原在大陆上班,现己退休回台,老婆不愿回台,且不在台湾己有10年以上,请问可办理离婚?
📋 此為歷史問答,原始發問時間為 2019 年 06 月。內容僅供參考,法律規定可能已有變動。

1 則回覆

黃崑雄 律師 2019/07/01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此部分可以惡意遺棄中或重大事由訴請裁判離婚;再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是剩餘財產部分倘對方婚後財產較少,對方可向您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電話已隱藏]。

有類似的法律問題?

免費匿名發問,由執業律師公開回覆,不需註冊、不留個資。

免費諮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