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案保固糾紛

莊○○ 發問 2019/10/23 桃園市 1,363 次瀏覽
本建案是新建案於2019年2月管委會與建商點交公共設施,但日前5樓(最高樓層)住戶因大雨發生漏水問題,經頂樓查看地磚防水層已經損壞,建商答應對部份防水進行修復,管委會主委告知建商完工修復後會自行出資找第三方專業廠商對頂樓防水全部進行一次測試,確保頂樓防水正常,此時建商卻一口回絕,說明會自行測試,不需要整個頂樓測試,為了避免一年保固期過,希望寄存證信函保留住戶權益,及後續處理
📋 此為歷史問答,原始發問時間為 2019 年 10 月。內容僅供參考,法律規定可能已有變動。

2 則回覆

黃崑雄 律師 2019/10/23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是本件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電話已隱藏]。
黃一鳴 律師 2019/10/24
我是同維法律事務所的黃一鳴律師,本所位於桃園區,依您的說明,建議先由本所以律師函方式函請建商處理,如有後續爭議,再另以訴訟方式處理,詳細內容歡迎來電洽詢。
電話:[電話已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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