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見傳達

小○ 發問 2020/03/20 台北市 1,760 次瀏覽
職務說明
1. 研究法律理論、原理及其相關特殊法律或法院判決
2. 撰狀、開庭,獨立承辦訴訟及非訟案件
3. 合約處理
4. 處理法律相關事務
5. 處理法律顧問客戶之法律相關事務
6. 閱卷、律見等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工作待遇:面議
上班地點: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20號8樓
管理責任:不需負擔管理責任
出差外派:無需出差
上班時段:日班、09:00~18:00
休假制度:週休二日
工作條件:
接受身份:上班族
工作經驗:不拘
學歷要求:大學畢業
科系要求:法律相關科系
語文條件:
 中文(聽:精通、說:精通、讀:精通、寫:精通)
 英文(聽:略懂、說:略懂、讀:略懂、寫:略懂)
 台語(略懂)
擅長工具:
 Excel
 PowerPoint
 Word
證照:高考律師

其他條件
1. 法律工作,細心耐心者尤佳
2. 喜愛溝通協調、團隊合作
3. 一個月內可到職
薪資五萬以上 面議
履歷寄信箱[email已隱藏]
📋 此為歷史問答,原始發問時間為 2020 年 03 月。內容僅供參考,法律規定可能已有變動。

1 則回覆

黃崑雄 律師 2020/03/21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是倘被告羈押禁見,只能由律師律見,至於能否具保停止羈押,須視是否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委任律師律見瞭解相關案情後,爭取撤銷羈押或具保,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電話已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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