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上限(年利率 16%)
📋 法律提示
本詞條內容僅供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具體處理方式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台灣民法規定約定利率上限為年利率 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這是保護借款人的強制規定,不論合約怎麼寫,超過 16% 的利息都不用付。
定義: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是法律對借貸利率的強制性上限,任何契約條款超過此限,超過部分當然無效,借款人無需給付。
重點整理
- 法定上限:年利率 16%(不分銀行或民間)
- 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不只是「可撤銷」
- 已付超額利息可主張抵充本金
- 此規定為強制規定,不能以契約排除
- 刑事面:若利用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收取重利,構成重利罪
詳細說明
16% 怎麼計算
年利率 16% = 月利率 1.33%
| 借款金額 | 月利息上限 | 日利息上限 |
|---|---|---|
| 10 萬 | 1,333 元 | 43.8 元 |
| 30 萬 | 4,000 元 | 131.5 元 |
| 50 萬 | 6,667 元 | 219.2 元 |
| 100 萬 | 13,333 元 | 438.4 元 |
常見違法利率對照
| 民間常見說法 | 實際年利率 | 是否超過上限 |
|---|---|---|
| 月息 1 分(1%) | 12% | ✅ 未超過 |
| 月息 2 分(2%) | 24% | ❌ 超過 |
| 月息 3 分(3%) | 36% | ❌ 超過 |
| 10 天 1 分 | 36.5% | ❌ 超過 |
| 日息萬分之五 | 18.25% | ❌ 超過 |
超過上限怎麼辦
還沒付的:直接拒絕給付超過部分,只需依 16% 計算。
已經多付的:
- 方案一:主張超額利息抵充本金(民法 §323)— 最實用
- 方案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民法 §179)— 需另行舉證
其他費用算不算利息?
法院實務見解:凡是因借貸而支付的一切對價,不論名目為何(手續費、帳管費、服務費、違約金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利息」的一部分,合計不得超過 16%。
例外情形
- 遲延利息:借款人遲延還款時,遲延利息上限也是 16%
- 信用卡循環利息:目前銀行公會自律上限 15%,未超法定
- 當鋪:當鋪業法另定年利率上限 30%(特別法優先)
範例
G 向民間金主借 100 萬,約定月息 3 分(月利 3%,年利 36%)。還了 6 個月共付 18 萬利息。合法利息應為 100 萬 ×16%÷12×6 = 8 萬。多付的 10 萬元可主張抵充本金,本金剩 90 萬。
常見誤區
誤區:雙方同意的利率就有效
解答:超過 16% 的部分「無效」,不管有無簽約
誤區:民間借貸沒有利率限制
解答:民法 205 條適用所有人,不分銀行民間
誤區:付了就要不回來
解答:可主張抵充本金,實務上法院普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