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上限(年利率 16%)

2026-08-17 | 吉人網編輯團隊 | 債務處理
📋 法律提示

本詞條內容僅供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具體處理方式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台灣民法規定約定利率上限為年利率 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這是保護借款人的強制規定,不論合約怎麼寫,超過 16% 的利息都不用付。

定義: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是法律對借貸利率的強制性上限,任何契約條款超過此限,超過部分當然無效,借款人無需給付。

重點整理

  • 法定上限:年利率 16%(不分銀行或民間)
  • 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不只是「可撤銷」
  • 已付超額利息可主張抵充本金
  • 此規定為強制規定,不能以契約排除
  • 刑事面:若利用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收取重利,構成重利罪

詳細說明

16% 怎麼計算

年利率 16% = 月利率 1.33%

借款金額 月利息上限 日利息上限
10 萬 1,333 元 43.8 元
30 萬 4,000 元 131.5 元
50 萬 6,667 元 219.2 元
100 萬 13,333 元 438.4 元

常見違法利率對照

民間常見說法 實際年利率 是否超過上限
月息 1 分(1%) 12% ✅ 未超過
月息 2 分(2%) 24% ❌ 超過
月息 3 分(3%) 36% ❌ 超過
10 天 1 分 36.5% ❌ 超過
日息萬分之五 18.25% ❌ 超過

超過上限怎麼辦

還沒付的:直接拒絕給付超過部分,只需依 16% 計算。

已經多付的

  • 方案一:主張超額利息抵充本金(民法 §323)— 最實用
  • 方案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民法 §179)— 需另行舉證

其他費用算不算利息?

法院實務見解:凡是因借貸而支付的一切對價,不論名目為何(手續費、帳管費、服務費、違約金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利息」的一部分,合計不得超過 16%。

例外情形

  • 遲延利息:借款人遲延還款時,遲延利息上限也是 16%
  • 信用卡循環利息:目前銀行公會自律上限 15%,未超法定
  • 當鋪:當鋪業法另定年利率上限 30%(特別法優先)

範例

G 向民間金主借 100 萬,約定月息 3 分(月利 3%,年利 36%)。還了 6 個月共付 18 萬利息。合法利息應為 100 萬 ×16%÷12×6 = 8 萬。多付的 10 萬元可主張抵充本金,本金剩 90 萬。

常見誤區

誤區:雙方同意的利率就有效
解答:超過 16% 的部分「無效」,不管有無簽約

誤區:民間借貸沒有利率限制
解答:民法 205 條適用所有人,不分銀行民間

誤區:付了就要不回來
解答:可主張抵充本金,實務上法院普遍支持

參考資料

  1. [民法第 205 條] 約定利率上限年利率 16%
  2. [民法第 206 條] 巧取利益視為利息
  3. [民法第 323 條] 清償抵充順序
  4. [當鋪業法第 11 條] 當鋪年利率上限 30%
  5. [刑法第 344 條] 重利罪

延伸資源

以下為同體系合作平台提供的相關資源:

債務協商方案比較 — 貸明 lenders.com.tw
比較銀行與民間的債務整合方案

債務整合完整攻略 — 貸明 lenders.com.tw
了解各種債務整合選項與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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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記錄

  • 2026-08-17 17:45 · 吉人網編輯團隊:初始建立

最後更新:2026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