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無預警資遣?你該知道的 5 件事
第一件事:確認資遣是否合法
公司不是想資遣就能資遣。根據《勞基法》第 11 條,只有以下情形才能合法資遣:
- 歇業或轉讓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超過一個月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如果公司的理由不在上述範圍(例如「公司氣氛不合」、「老闆不喜歡你」),這是違法解僱,你可以主張恢復僱傭關係。
第二件事:你有「預告期」
公司資遣你之前,依年資必須提前通知:
| 年資 | 預告期 |
|---|---|
| 3 個月-1 年 | 10 天前 |
| 1-3 年 | 20 天前 |
| 3 年以上 | 30 天前 |
未滿 3 個月不需預告。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必須給你「預告期間工資」(等於少幾天通知就補幾天薪水)。
第三件事:資遣費怎麼算
新制(2005/7/1 後到職)
每滿 1 年 = 0.5 個月平均工資(不滿 1 年按比例)
範例:月薪 4 萬,年資 3 年 6 個月 資遣費 = 4 萬 × 0.5 × 3.5 = 7 萬元
舊制(2005/7/1 前到職的年資)
每滿 1 年 = 1 個月平均工資
注意
- 「平均工資」= 資遣前 6 個月的平均(含加班費、獎金)
- 資遣費要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放
第四件事:一定要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張紙決定你能不能領失業給付。公司有法定義務開立(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
如果公司不給:
- 向勞工局申訴
- 勞工局會發函要求公司開立
- 公司拒絕 → 罰鍰 1-15 萬
拿到證明後,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地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等待期 14 天後開始領取失業給付。
第五件事:失業給付可以領多少
| 項目 | 內容 |
|---|---|
| 給付金額 | 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 60% |
| 有扶養眷屬 | 加給 10-20%(最高 80%) |
| 領取期間 | 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可延長至 9 個月) |
| 申請地點 | 公立就業中心 |
範例:投保薪資 42,000 → 每月可領 25,200,最多領 6 個月 = 151,200 元
如果你認為是違法解僱
選項一:勞資調解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免費),要求:
- 恢復僱傭關係 + 補發工資,或
- 改以資遣處理 + 給付資遣費
選項二:勞動訴訟
透過勞動法庭提告,可請求: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工資(從被解僱日算到判決日)
- 勞動事件法保障: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繼續工作
被資遣時的 Checklist
- [ ] 確認資遣理由是否合法
- [ ] 確認有無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 [ ] 計算應領資遣費
- [ ] 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 [ ] 到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
- [ ] 評估是否申請勞資調解
結語
被資遣不可恥,但你的權益一分都不能少。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這三樣是法律保障你的底線。如果公司耍賴不給,勞工局和勞動法庭都站在你這邊。